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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绿色回收体系的关键是责任落实 2010-07-19
 
为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环境友好型社会,督促和引导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国务院于2009年2月发布了第551号令《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条例》的实施,不仅将实现电子废弃产品的无害化处理与资源再利用,还要以《条例》实施为契机,逐步推动电子产品全产业链的绿色制造,以及电子产品应用环节的节能降耗。这是政府关注的焦点,也是全社会瞩目的热点。

  应从源头抓起

  绿色技术的理论体系包括绿色观念、绿色设计、绿色生产、绿色化管理、合理处置等一系列相关的概念,其在提高生产效率或优化产品效果的同时,还能提高资源和能源利用率,减轻污染负荷,改善环境质量。在企业经营层次,绿色技术的思想应当渗透到企业发展的长远意识和谋略中去,引导企业把追求利润和减轻对周围环境不利影响结合起来。

  针对企业绿色技术的应用,国家应考虑给予支持和引导,在回收处理基金征收水平的基础上减征不同的额度,作为对企业应用绿色技术的鼓励;针对电子产品绿色深度进行分类,相应减征回收处理基金额度。

  同时,从源头实现绿色制造是保护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控制有害物质的应用要从源头抓起,使用含有害物质的材料生产的元件一旦生产出来,有害物质将存在于产品内部,只有源头的材料、元件不含有害物质,才能实现电子产品的真正绿色制造。

  建立材料、元器件、部件的绿色生产申报申明、认证、监督、检验制度,形成整机(设备)企业采购使用绿色部件的环境,是我国从电子产品制造大国逐渐转变为绿色电子产品制造大国的关键。

  2007年3月1日,《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开始实施,在电子类产品中限制使用铅、汞、镉、六价铬、聚溴联苯、聚溴二苯醚等有毒有害物质的环保标准正式生效。其更深层的意义还在于,该办法统一了企业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识,为消费者提供了明晰的环保提示,让消费者能够一目了然知道自己所购买的产品环保使用期限是多久,从而在产品超出环保寿命期限后,及时对家电进行处理。

  为消费者营造一个安全、可靠的消费环境,让电子信息产品能够安全、环保,切实提升消费者的生活水平,这是制定有关管理办法要达到的最终目的。

  规范二手市场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电子信息产业取得巨大成就。电视、电冰箱、空调、洗衣机、计算机、手机等产品已经应用于寻常百姓家。目前,CRT电视与显示器、单门冰箱等产品已经进入淘汰期,淘汰计算机产品大量进入二手市场,手机产品更新换代速度加快,建立回收处理无害化监督管理体系成为一项利国利民的重大工作。

  规范二手电器电子市场,建立标识管理制度,是资源利用最大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日本是世界上电子产品应用范围最广的国家之一,1991年l0月,日本颁布实施了《关于促进再生资源利用的法律》,简称“再生利用法”,强力推行资源的再生循环利用。

  目前我国城市旧计算机产品大部分进入了二手市场,政府将旧计算机捐给乡村小学;家庭将旧计算机交“街道回收游击队”回收,其中部分产品在修理后再销售到农村市场。因此,规范二手市场,形成有利于废旧电子产品再利用的管理制度,对资源实现再利用,不仅是市场的需求,还是对环境保护最大的贡献。

  《条例》规定国家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用于补贴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费用。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代理人应按照规定履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缴纳义务。

  《条例》的发布标示着我国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将进入一个新的发展历程,特别是生产者延伸责任制的提出,完成了产品的生产和回收“从摇篮到坟墓”的过程,对合理处置和解决电子废弃物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绿色IT”将成为未来IT行业发展的风向标,绿色IT绝不是产品节能降耗那么简单,应涵盖IT产品的研发、采购、生产、包装、物流、销售、使用、回收的全过程。节能环保必将成为企业生存发展的核心竞争力,在未来3~5年内市场将迎来绿色终端产品的井喷期。

  责任制亟待落实

  “绿色电子产品”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指所有元器件所含有毒有害物质低于相关环保标准和技术规范;二是在产品使用中,严格遵守能效指标,达到节能降耗的目标。

  对此,欧盟已经颁布了针对废弃电子电器产品污染与防治的两个指令,其中两个指令的核心内容不同程度地包含了“生产者延伸责任原则”和“污染者付费原则”。

  所谓“生产者延伸责任原则”是生产者不仅要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环境污染负责任,还必须对其产品废弃后的处置承担一定责任。“污染者付费原则”是说生产者或者消费者作为废弃物的“生产者”都要对产品废弃后的处置承担一定责任。

  我国电子行业也应该积极落实责任制。自2005年以来,国家相关部门陆续颁布了冰箱、空调、显示器等产品的能效指标,实施了申明、监督、抽查和公示制度,起到了很好的效果。

  2006年11月22日,财政部和国家环保总局正式对外公布了《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和首批《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要求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在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时,优先选购环境标志产品。

  “生产者延伸责任制度”是传统的“污染者付费原则”的深化和延伸,要求生产者对产品废弃后的环境管理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该项制度把废弃物的管理与生产有机联系起来,对于生产厂商而言,也是一次不小的挑战。(中国电子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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